2004年阳谷县一村民王某在村南建养狐场一处。2012年,养殖的53只母蓝狐全部怀孕并陆续开始生育。当年4月,阳谷某公司开始在距原告养狐场以北100米左右处施工,并动用挖土机等机械工具。王某养狐场的母狐出现焦躁不安,咬死、吞食幼崽,流产现象。因狐狸产崽期间怕噪音惊吓,施工期间,村党支部书记和王某多次找施工方负责人要求暂停施工。施工方以一个月内必须完工为由拒绝停工。致使王某饲养的狐狸受噪音惊吓后流产、食崽、死亡,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王某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阳谷法院一审认为,该案件属于环境污染致他人财产损害的特殊侵权诉讼,该类案件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负责举证证明。在诉讼中,承办法官多次释名并积极引导加害人进行鉴定并说明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加害人两次提交噪音鉴定申请,但又拒不配合鉴定工作,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施工单位就其施工行为与养殖户狐狸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应视其侵权行为成立,对养殖户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养殖户王某申请,阳谷县畜牧局对其饲养蓝狐产崽性能及成活率进行鉴定并出具意见书,聊城市物价局依据阳谷县畜牧局出具的鉴定意见得出“王某的死亡狐狸(4只母狐及43只母狐所产能成活的幼狐至出栏时)的损失为85550元”的鉴定意见。
由于养殖户在发现噪音污染后,和施工单位协商停工未果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采取措施,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10%的责任,因此阳谷法院一审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养殖户损失76995元。施工单位对判决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