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安排要求,2021年1月1日零时起,我市境内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已实行全面禁渔。2021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我市纳入禁渔范围的其他天然水域将实行全面禁渔。现我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渔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今年12月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yc@cqnync.cn;
(二)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186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渔业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禁渔通告”字样。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今年12月1日
附件:
1.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渔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
2.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区名录(12-01).xlsx
附件1: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渔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并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全面禁渔。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和禁渔期
2021年1月1日零时起,对我市境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渔。
2021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对我市长江流域其它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渔。
二、禁止类型
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扎巢采卵,禁止销售在禁渔区和禁渔期捕获的渔获物。禁止在未纳入禁渔范围的河道型水库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禁止销售河道型水库捕捞的天然渔业资源。禁止在水生生物保护区垂钓,其它禁渔区禁止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垂钓。禁止采用一人一杆、一线、一钩以外的方式垂钓,禁止使用视频或探鱼装置垂钓,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垂钓,禁止使用鱼、虾活体或其它污染水质的饵料垂钓。禁止销售禁渔区垂钓的渔获物。确因特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渔区和禁渔期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实行专项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今年12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