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从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家庭农场”的概念以来,党和国家对家庭农场的认识不断深化,对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也越来越重视,对家庭农场的工作推进力度不断加大,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取得重要成效。基本建立起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特别是今年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更是明确了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向和培育要求,明确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完善登记和名录管理制度,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逐步规范数据采集、示范评定、运行分析等工作;我厅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鄂农发〔2019〕19号),提出在每个行政村重点培育1-2个“有合法登记注册、有适度经营规模、有规范财务管理、有先进生产技术、有稳定主导产业、有良好经营效益”的“六有”家庭农场,每年在“六有”家庭农场中遴选创建100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
2014年,原省农业厅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以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实施六年多来,全省共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1008家,有力促进了我省家庭农场快速发展,生产经营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经营效益稳步提升。在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实践,党和国家对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有了重新认识,工作思路有了重大变化,管理服务方式有了重大调整。不再要求家庭农场的农户身份;不再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的过度集中,而要看是否取得了最佳规模效益;将家庭农场认定管理调整为名录管理。我省对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也更加清晰和明确,提出“六有”家庭农场概念和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科技水平高、经营效益好、产业优势突出、生态环境友好、运营管理先进、辐射带动明显”八个方面的创建条件。《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实践的要求,迫切需要重新出台新的《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鄂农发〔2019〕19号)。
三、出台过程
我厅在起草《关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过程中,今年3月中旬和5月中旬,组织对包括家庭农场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题调研;今年10月上中旬,专门就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情况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今年6月下旬,征求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农村(经管)局意见,进行修改完善。7月28日,组织专家对《办法》(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条款和文字表述再次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条,主要规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认定程序、监测管理等内容:
第一章 总则,主要界定了家庭农场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概念,规定了《办法》制定目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原则、创建频次和待遇。
第二章 申报条件,规定了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和必要条件及支撑材料。规定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先被认定为湖北省“六有”家庭农场,必须满足“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科技水平高、经营效益好、产业优势突出、生态环境友好、运营管理先进、辐射带动明显”八项条件中的至少五项。必须提供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生产经营状态和示范带动能力等方面的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规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按照名额分配、自愿申报、乡级核实、县级推荐、市级审核、省级确定等程序确定。
第四章 监测管理,规定原则上对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以及监测的程序、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情形、空出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额的处理等内容。
第五章 附则,规定了本《办法》实施以前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效力、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内容,要求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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