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769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20〕169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长江生态保护的建议收悉。经商公安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指导基层充实长江生态保护力量
一是今年6月,在我部指导下,由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牵头,沿江有关省(市)渔政管理机构、各豚类保护区、科研院所、环保组织等单位共同发起成立了“长江江豚拯救行动联盟”,先后设立了多个“江豚协助巡护示范点”,吸收退捕转产渔民加入护渔队,在协助渔政机构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江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今年9月,我部协调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并于今年3月印发了《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要求各地结合执法监管实际需求和退捕渔民安置需要,吸收条件适宜的退捕渔民建立渔政协助巡护队伍,协助开展执法巡查、法规宣传等工作。
在我部鼓励推动下,江苏泰州、安徽无为、湖南华容等地相继建立了护渔员队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长江流域14省(市)护渔员人数已发展壮大至3632人。我部将及时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加大指导协调力度,结合退捕渔民就业安置,让更多的退捕渔民加入到协助巡护队伍中,并充分发挥村镇、社区等基层组织和志愿者团体的作用,逐步实现对禁捕水域的网格化监管。
二、关于建立长江沿线各城市联动机制
一是今年,我部先后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三峡集团等单位签署了长江大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并组织长航公安、长江海事、长江水政以及沿江渔政执法机构水上执法力量,成立了长江渔政特编执法船队,建立起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二是创新渔政基地省部共建共管机制,充分调动沿江省(市)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积极性,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加强渔政执法监管。
下一步,我部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与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执法合作,健全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强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跨区域执法联动,加大对非法捕捞全链条打击力度,确保常年禁捕秩序稳定可控。
三、关于建立全流域生态保护数据库及共享应急机制
您提出的这方面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目前我部正朝着建设生态保护和打击非法捕捞共享应急机制的方向努力推进。在水生生物资源监测方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相关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水利部水工程生态研究所、三峡中华鲟研究所、沿江各省水产研究机构以及相关科研院校分头开展各类资源的监测工作,取得了众多成果,但受体制机制等因素影响,部分数据未能实现共享,也存在重复监测的问题。在打击非法捕捞方面,沿江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扎实开展同步执法行动,加强配合协作和联勤联动,有效遏制了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但对跨区域、流窜性非法捕捞案件的信息共享需要进一步加强。
下一步,我部将抓住长江流域十年禁捕的有利时机,加强对长江水生生物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统一监测规划,规范监测审批、监测行为及监测数据利用。同时,在长江口水域试行非法捕捞渔船“黑名单”制度,强化对跨区域非法捕捞行为的联合惩戒,并适时推广至全流域。
四、关于加强舆论引导
一是坚持运用报纸、电视、横幅、标语等传统媒介开展宣传,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新闻发布(通气)会,邀请新闻媒体对执法一线进行实时跟踪报道,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二是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强对禁捕退捕政策和打击非法捕捞行动的舆论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三是组织开展电鱼案件公开审判、非法捕捞器具集中销毁活动,以案释法,通过查处一起,震慑一批、警醒一片,努力营造不敢捕、不想捕、不能捕的氛围。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督促相关保护区管理机构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区及珍稀鱼类的固定宣传标识建设,在开展长江禁捕退捕宣传的同时,加大对保护区的宣传和保护力度,大力宣传长江生态保护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讲好长江大保护的故事。
感谢您对长江生态保护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021-62457625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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