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378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保障农户宅基地合理需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针对制约农村村民住宅合理用地需求的突出问题,今年7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发了《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从规划空间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转用审批、耕地占补平衡等环节系统提出解决措施。一是加强规划管控,要求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二是计划指标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三是改进农转用审批,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四是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的,可按规定在市域或省域范围内落实,并明确要求不得向农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在村庄规划方面,今年5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要求地方在编制村庄规划过程中,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同时,要求地方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满足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用地需求。
二、关于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
农业农村部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以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制发加强管理的政策文件。今年,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这两份文件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两部门在宅基地规划、供地、审批、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对规范宅基地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健全了宅基地管理体系。在工作机制上,建立了“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负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在审批环节上,要求乡镇政府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在监督环节上,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在执法环节上,要求各地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推动地方探索将宅基地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
三、关于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对面积超标、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占用、权属来源证明缺乏等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区分不同主体和历史阶段,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分类处理。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对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进行部署,要求各地对包括农民住房建设占用耕地的存量问题开展摸底排查,进行分类认定分步处置。我部正积极配合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摸排工作方案和分类处置意见,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开展整治工作。
四、关于加强宅基地法律政策宣传
我部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宣传,先后编印了《农村宅基地工作手册》《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并印发各地,全面宣传解读农村宅基地有关法律政策。针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乱象,今年7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出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列举了当前8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情形,并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告,发出“零容忍”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的强烈信号,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意识。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抓好宅基地管理有关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坚持疏堵结合,指导和督促地方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强化宅基地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推进宅基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感谢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今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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