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3611号(农业水利类284号)提案答复的函
谢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有序推进城镇农贸市场禁止活禽交易的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活禽定点屠宰场所建设
目前,国家对生猪实行统一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其他畜禽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据统计,目前北京、河北、吉林等10个省份实行家禽定点屠宰。禽类屠宰场的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环保、禽类屠宰等条件,禽类屠宰过程中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屠宰的动物实施严格的屠宰检疫,屠宰企业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实行家禽定点屠宰,有利于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规范家禽屠宰行为,提高屠宰效率,维护家禽产品质量安全。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地方加强禽类屠宰相关法规制度建设,推动家禽集中屠宰,严格规范禽类屠宰场设立,督促落实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禽类产品质量安全。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2010年以来,我部先后制定发布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规范商品家禽、种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防控动物疫病传播、促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近些年,为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有效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我部扎实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着力提高我国动物卫生和禽类产品安全水平。目前,已评估验收山东胶东半岛1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山东民和、福建圣龙、山东凤祥、河南华英等4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指导各地进一步强化家禽检疫工作。严格检疫申报,要求收购贩运者代为申报检疫时,携带养殖场户的委托书;坚决查处“隔山开证”、买卖动物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检疫失责渎职严肃问责;探索开展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的动物检疫信息化监管模式,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加强宣传普法,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形成动物检疫监管合力。
三、关于促进禽类养殖业规模化经营
今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多措并举促进禽肉水产品扩大生产保障供给的通知》,加快推动家禽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养殖方式转变,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求主产区统筹规划、积极稳妥推进规模养殖场建设,实行统一的防疫和管理制度;将禽肉养殖的防疫、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将规模鸡场、鸭场环境治理等纳入畜禽粪污资源化整县推进专项。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禽肉产业的支持,组织开展银企对接,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生产。在落实已有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基础上,鼓励各地加大定向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家禽企业给予利息减免、贷款展期等支持政策。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将各项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从2010年开始,我部在全国范围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以生猪、家禽等为重点,按照生产高效、环境友好、产品安全、管理先进的要求,累计创建4805个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其中家禽标准化示范场1147个。全国蛋鸡、肉鸡饲养规模化比重分别达到76.2%和80.7%。此外,还通过“公司+农户”等方式,引导带动中小养殖场户改造提升养殖设施条件,提升饲养管理和生物安全水平。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通过标准化示范场的引领带动,提升家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水平,推进禽类养殖业转型升级。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今年9月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010-5919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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