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调查,近日,被告人李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3名工人与他一起来到了乐昌市两江镇上长塘村委会某山上,对一株已经枯死的野生南方红豆杉进行了采挖并运出山外,准备出售或做成家具。
前日,李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此事,遂到乐昌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乐中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经乐昌市林业局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鉴定:涉案树种为南方红豆杉,数量一株,已枯死,树高16.3m,胸径98.6cm,蓄积量4.5571立方米,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韶关地区是中国野生南方红豆杉的密集生长地之一,这种珍贵的树种又名红榧,材质坚硬,刀斧难入,不翘不裂,耐腐力强,在民间有“千枞万杉,当不得红榧一枝桠”之称。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一株,蓄积量为4.5571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该株南方红豆杉在被告人非法采伐前已枯死,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