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6日,刘小姐有急事要回外地老家,临行前将心爱的宠物兔送到一家宠物店寄养,双方约定费用为10元一天。刘小姐预先支付了50元。3月10日下午,刘小姐回到上海,准备接宠物兔回家时,却发现兔子已经死亡。店主吴女士告诉她,这只兔子从3月9日起就不进食,开始拉肚子,3月10日上午死亡。
刘小姐将兔子送到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细菌分离鉴定,检查结果为感染了沙门氏菌。刘小姐称,吴女士作为宠物店主没有尽到责任,也没有对生病的兔子进行救治。她要求吴女士返还寄养费5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小姐和吴女士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吴女士开的是宠物店,没有救治宠物的资质,但吴女士应在兔子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专业人士寻求救治。吴女士对兔子生病并未给予足够重视,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刘小姐保管费的支付情况、涉案宠物兔的财产价值等,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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