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在内蒙古等8个牧区省(区)全面启动实施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每年投入中央财政资金136亿元。2012年起,中央财政草原补奖资金增加到150亿元,将黑龙江等5省的所有牧区半牧区县涵盖其中。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草原牧区实施的一项资金规模大、涉及面积广、受益牧民多的大政策、好政策。
草原补奖政策实施三年来,农牧民收入呈现持续稳步增长态势。2012年全国268个牧区半牧区县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924元,比2009年增加1730元,增幅为41.2%。数据表明,草原补奖政策已成为促进农牧民增收的重要因素。
补奖政策促增收。草原补奖政策自2011年实施以来,通过发放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直接增加了农牧民转移性收入,受到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认同与欢迎。2012年,牧民人均草原补奖等政策性收入达到700元,占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1.6%。内蒙古每年直接发放农牧民草原补奖资金35.93亿元,涉及全区146万户农牧民,户均增收2461元。
生产方式转变促增收。草原补奖政策实施中,牧区各地按照“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收、减畜不减肉”的要求,在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同时,推行划区轮牧和舍饲圈养等措施,优化畜群结构,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传统草原畜牧业向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迈进。近年来,在牧区实施牲畜品种改良补贴,累计改良覆盖面超过50%。2012年,牧区出栏50头牛和100只羊的规模化比重超过30%,略高于农区水平,现代草原畜牧业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比如四川省红原县哈拉玛村,采取牧场置换、草场租赁等形式,改造传统生产方式,科学合理置换草场39万亩,探索发展联户牧场27个,减畜11.7万个羊单位,户均增收2467元,走出了科学养畜、草畜平衡的新型畜牧生产经营路子。
经营方式转变促增收。在推进草原补奖政策落实中,牧区各地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引导畜牧业经营方式转变,逐步探索建立了家庭牧场、牧业合作社、规模化养殖小区等多种现代草原畜牧业经营主体和发展模式,促进农牧民增收。截至2012年,青海省牧区883个纯牧业村全部成立了生态畜牧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供给牧民的生产资料占牧民总购买量的65%以上,销售的畜产品占到牧民年销售量的80%以上,以“龙头企业+合作社”、“合作社+牧户”、生产大户带小户为发展形态的新型草原畜牧业经营体系正在孕育成形。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天峻县采取股份合作形式的梅陇模式,全村牧民人均收入由原来的5000元,增加到9000元。
转产转业促增收。草原补奖政策既有效减轻了天然草原承载力,又促进了富余劳动力转移,缓解了人草畜之间的矛盾,推进农牧民向旅游业、城镇服务业、畜产品加工流通业等二三产业转移,丰富了现代草原畜牧业发展空间和农牧民转产就业增收渠道。四川省大力发展草原文化生态旅游业,围绕大九寨、大香格里拉等牧区精品旅游景区及线路,结合牧民新村和彝家新寨建设,建设一批具有民族特色的牧家乐、家庭旅馆、自驾游营地,促进农牧民转产分流,实现牧区变景区、牧场变景点、牧民变业主。
草原补奖政策带来的生态效益亦十分明显。据2012年全国草原监测结果显示,全国草原综合植被盖度为53.8%,比上年提高了2.8个百分点;鲜草产量10.5亿吨,较2009年提高了11.2%;重点天然草原牲畜超载率23%,较2009年下降了8.2个百分点。
增加农牧民收入是保护草原生态和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践证明,草原生态补奖政策作为草原牧区一项重大强牧惠牧富牧政策,实施三年来不仅使草原生态环境得到了保护和改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而且为转变草原牧区生产方式、带动草原畜牧业发展、稳定和提高农牧民收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