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消费者谢女士在本溪铁东商场买了一袋营口市源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蜜饯。当晚,她在食用时竟然在包装袋里发现了一只长约1厘米的苍蝇。
“第二天早饭都没心思吃,太恶心了。”发现苍蝇时谢女士已经吃了好几块,这也令她恶心不已,此后的好几天没有食欲。
随后,谢女士拨通了营口市源芝食品有限公司的电话,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将该问题转交给了本溪代理商来解决。
代理商欲赔两箱产品遭拒次日,本溪代理商找到了谢女士,表示可以给谢女士再送两箱山楂蜜饯作为补偿。谢女士则认为,自己哪还有心情再吃这个品牌的食品,坚持索要赔偿。而赔偿标准是今年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一千元。商家对此表示不接受。
接到投诉后,记者联系到了源芝食品有限公司本溪代理商曾经理。曾经理向记者表示,谢女士一千元的索赔要求无法满足,自己只愿意接受500元的赔偿,其理由则是去年颁布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两条法规都说点啥?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新消法是2014年3月15日施行,而新食品安全法则是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如果食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应该按照那个标准维权呢?谢女士索赔一千元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律师: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一千元是合理的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守贵表示,谢女士的要求是合理的。
王守贵律师称,两个法律并不冲突。食品安全属于特殊法,并且食品安全法在消法之后。从法律适用原则来看,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此外,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还补充,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法就属于“另有规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索赔,所以消费者主张按照一千元赔偿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王守贵律师还补充介绍到,遇到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不论向经营者还是生产者都可以要求赔偿,任何一方都不能推诿。如果是生产者责任,那么经营者向生产者追责,如果是经营者责任,那么生产者可向经营者追责。
一袋7元钱的小食品赔了500元,或许大多数人认为这个结果就算不错了。但谢女士表示,自己所要一千元的赔偿并不是冲着钱,让商家对食品安全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才是她的目的。
“国家对食品安全这么重视,作为消费者,我们更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女士表示,她不会接受500元的赔偿,不排除走法律程序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