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政文〔2017〕43号
息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息县产业扶持脱贫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县政府对原有的《息县产业扶持脱贫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息县产业扶持脱贫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已按原有意见执行的项目,其政策保持不变。
息县人民政府
今年4月12日
息县产业扶持脱贫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产业扶持脱贫实施方案》精神,充分发挥产业扶持脱贫的“造血”功能和基础性作用,积极培育各具特色的扶贫支柱产业,加快推动贫困群众增收脱贫,结合《息县产业扶持脱贫实施意见》具体实施情况,对现行产业扶持脱贫政策进行修订。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全县整体脱贫、不落一人的总体要求,按照“政府扶持、企业引领、合作带动、贫困户自愿发展”的工作思路,以县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帮扶对象,以拓宽贫困群众增收渠道、增加收入为目标,积极培育各具特色的扶贫支柱产业,并充分发挥产业在脱贫攻坚中的支撑作用,夯实农民增收基础,为实现贫困村、贫困户全面脱贫、长效增收提供有力支撑。
二、扶持对象
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贫困户发展有带动作用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重点产业
(一)优质粮油产业。大力发展优质专用小麦、优质水稻和优质花生,依托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在我县中南部建设弱筋小麦基地、北部强筋小麦基地、中部优质水稻基地及沿淮沙滩和北部区域花生基地,在提高产量的同时提升品质。
(二)优质特色产业。抓住实施优势特色农业提质增效行动计划机遇,在中心城区及郊区、集镇周边、沿淮沙湾区及淮南垄岗区大力发展香稻丸、中药材、蔬菜、林果、苗木、薯类、花卉及乡村旅游业。
(三)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积极发展水产品养殖,在淮南充分利用坑塘堰坝、荒坡垄岗较多、秸秆杂草丰富的有利优势,鼓励发展家庭养殖。
(四)农副产品加工业。围绕“中国生态主食厨房”战略,努力打造以粮食加工为主的绿色食品加工业,带动贫困户共同实现增收脱贫。
(五)光伏产业及电商流通产业。鼓励扶持企业在乡村开展光伏产业扶贫,在乡村建设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站,支持贫困户参加服务站经营。
四、扶持模式和政策
(一)自主发展。对有劳动力、有意愿、有基础但缺资金的贫困户发展脱贫产业的,享受“5万元以内、3年以下、基准利率,免抵押、免担保”的小额信贷政策,县政府给予基准利率贴息。
(二)土地流转。鼓励支持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贫困户土地,在全县实现整体脱贫前,按照每年100元/亩标准给予扶贫补贴。对规模化连片流转种植弱筋小麦500亩以上,对流转贫困户的土地每亩再补贴给贫困户100元。
(三)固定收益。贫困户不具备劳动就业条件的,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带动贫困户脱贫,可享受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每户5万元扶贫贷款额度,由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贷统还,财政贴息;也可由贫困户申请贷款,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协议,由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一使用,并负责还本付息,财政给予贷款贴息;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选择以上两类贷款方式的任意一类,在贷款期内,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贫困户分配收益每年不少于4000元。
(四)就业带动。鼓励和支持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就业,对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实现贫困户年均收入1.2万元以上,县财政按每吸纳1户贫困户享受5万元的扶贫贷款额度,由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贷统还,县财政给予贷款贴息;也可以由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提前签订使用扶贫贷款协议,并承诺就业带动时间不少于3年,就业收入在每年1.2万元基础上适当增加,由贫困户申请贷款,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一使用,并负责还本付息,财政给予贷款贴息。选择贫困户申请贷款,由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一使用的,在贷款期限内,贫困户无法继续在该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的,按照“固定收益”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股份经营。以“公司+基地+农户”模式,鼓励贫困户以每户4000元到户增收资金标准入股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经营收益分红,分红标准原则上每年不低于300元。贫困户实现脱贫后,到户增收资金可如数退还给贫困户,也可继续作为股份参与分红。
(六)订单生产。鼓励和支持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协议,提供种养幼苗和技术,回收产品,帮助贫困户共同抵御市场风险,稳定脱贫。
(七)光伏产业。鼓励企业在乡村开展光伏产业扶贫,对承诺带动贫困户增收,实现如期脱贫的,按省、市、县相关扶贫政策予以兑现;县政府也可以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直接投资光伏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
(八)电商扶贫。鼓励企业在乡村建设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站,支持贫困户参与服务站经营,县政府将对服务站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鼓励贫困户兴办电商网店,县政府免费提供技术培训,按照网店年交易额的10%给予以奖代补扶持,最高不超过3万元。
(九)到户增收。县财政按照每户不高于4000元额度对贫困户进行扶持,贫困户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并申请增收项目。贫困户可以加入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发展,也可以自主发展,但自筹项目发展资金不少于补贴资金。贫困户如自主选择以下产业,政府将按其规模进行补贴,具体标准为:
1.养殖鸡鸭鹅。贫困户养殖鸡、鸭、鹅的,按存栏数每100只奖补500元,最高不超过4000元。
2.养殖猪。贫困户养殖母猪,每头奖补600元;养殖育肥猪,每头奖补300元,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4000元。
3.养殖牛。贫困户养殖牛,每头补贴2000元,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4000元。
4.养殖羊。贫困户养殖母羊,每头补贴300元;养殖育肥羊,每头补贴150元;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4000元。
5.养殖水产品。贫困户养殖鱼、虾等水产品,每亩补贴200元,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4000元。
6.种植特色农产品。贫困户种植特色农产品(包括特色蔬菜、特色果品、特色粮油作物等)1亩以上的,每亩奖励200元;种植大棚蔬菜的,每亩一次性补贴1500元,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4000元。
7.林业种植。贫困户种植精品苗木、盆景花卉等经济林木,种植1亩以上的每亩奖励补助1000元,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4000元。
8.对贫困户发展未列入以上奖补种类的产业,县政府将按照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4000元。
县政府将对贫困户实施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增强贫困户产业发展的防灾、抗灾能力。
贫困户享受的各类到户增收优惠政策不能重叠,即每户总扶持资金额度不超过4000元。
贫困户享受的5万元扶贫贷款和贴息政策只能在自主发展、就业带动和固定收益中选择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五、工作流程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奖补、贷款和贴息流程
贫困户实施到户增收项目脱贫,需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按照规模现场确认,填写《贫困户发展产业申请推荐表》和《贫困户产业发展验收表》,乡镇(办事处)对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情况进行全面审核验收,合格后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汇总、登记、造册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牵头组织复核,复核后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备案,县农业局向县政府提出使用资金报告,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乡镇(办事处),再由乡镇(办事处)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农户。
贫困户发展产业贷款,需由贫困户凭有效证件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乡村两级对申请贫困户的贷款条件进行审验,并将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统一汇总报县农业局并推荐给有贷款意向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审核合格的,由县农业局办理正式推荐手续,县金财担保公司以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为保证办理担保手续,并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备案,金融机构和贫困户办理贷款手续。
贫困户贷款需贴息的,按年度由贫困户凭身份证、贷款合同、贷款利息单和个人银行卡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由乡镇(办事处)统一汇总后报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向县政府提出用款报告,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到乡镇(办事处),再由乡镇(办事处)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到农户。
(二)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奖补、贷款和贴息流程
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贷款的,需向贫困户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在村(居)委会的组织鉴证下与贫困户签订带贫协议,并向村(居)委会提供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书、企业财务状况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及企业反担保承诺,由村(居)委会审核同意后报乡镇(办事处)审批,乡镇(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同时推荐给县农业局和有贷款意向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县农业局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批准,由县农业局办理正式推荐手续,县金财担保公司以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为保证办理担保手续,金融机构给予贷款,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贷款后,由乡村两级督促其履行带贫协议。
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财政贴息的,按年度由企业凭贷款合同、村(居)委会出具的带贫协议履行证明(贫困户签字认可)、贷款利息单和银行账号复印件向所在乡镇(办事处)提出书面贴息申请,乡村两级对其贴息的种类和额度进行审核汇总后,由乡镇(办事处)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向县政府提出贴息报告,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拨付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负责发放到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合作,申请使用贫困户每户5万元的贷款,给贫困户固定收益的,需在乡村两级的鉴证下,由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提前签订使用扶贫贷款合作协议书,使用扶贫贷款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按照贫困户发展产业贷款的程序执行。贷款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根据签订的协议书,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统一划转到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账户上,由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一使用,并负责还本付息。贴息程序仍按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程序办理。
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站应具备基本的经营条件,并提供相关经营手续和带动贫困户增收的证明,由贫困户签字认可,乡村两级审核把关后报县农业局申请奖补。
流转贫困户土地的,需凭土地流转协议向贫困户所在乡村申报,乡村两级审核合格后,由乡级统一汇总、登记、造册,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向县政府提出使用资金报告,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乡镇(办事处),再由乡镇(办事处)直接拨付到流转土地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贷款和贴息具体标准以及程序按照本意见附件执行。
六、明确职责
(一)贫困户。1.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对其签字确认的各种协议、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享受的贷款用于产业发展;2.对出现串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套取、骗取扶贫资金和政策的,在追回相关资金的同时,取消该贫困户享受扶贫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企业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对提交参与产业扶贫项目实施的资格证明以及发展产业的计划、方案的真实性负责;2.确保与贫困户签订的用工或固定收益协议是双方自愿,并自觉接受乡村两级的监督;3.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定期上报项目运行情况;4.对出现弄虚作假或恶意不履行贷款偿还义务以及带贫协议的,在采取法律手段收回资金的同时,取消其享受各类涉农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严肃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将其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列入个人信用黑名单。
(三)村(居)委会。1.负责审核本辖区内贫困户与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的各种协议、证明材料的真实性;2.负责监督本辖区内贫困户与企业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各种协议的落实工作;3.负责本辖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各类产业扶贫优惠政策资格的初查工作;4.积极配合县农业局和相关金融机构对本辖区内贫困户和企业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场调查复核工作。
(四)乡镇(办事处)。1.负责督促指导村(居)委会按照本意见履行职责;2.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3.负责本辖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各类产业扶贫优惠政策资格的复查工作;4.负责整理、保管本辖区产业扶贫项目档案以及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报账资料的审核上报工作;5.负责在县级项目(补贴)资金下达本乡镇(办事处)后,在规定工作日内拨付到贫困户和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6.负责监督和督促村(居)委会对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协议的落实工作。
(五)县农业局。1.牵头做好全县脱贫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发展脱贫产业;2.牵头做好乡镇(办事处)上报的产业扶贫项目的复核工作;3.负责办理乡镇(办事处)推荐的贫困户和参与本辖区内产业扶贫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的推荐手续;4.督促乡镇(办事处)对参与产业扶贫项目的贫困户和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5.负责全县产业扶贫项目的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6.负责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各类产业扶贫优惠政策资格的最终确认工作;7.负责全县产业扶贫工作的典型培育、宣传、推广工作。
(六)县财政局。1.负责全县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准备和拨付工作;2.负责督促县金财担保公司以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为保证,为全县参与产业扶贫的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办理担保手续;3.落实项目(补贴)资金,指导乡镇(办事处)财政所资金拨付和会计核算,对项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监管;
(七)县金融机构。1.负责对县农业部门推荐的贫困户和企业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产业进行资金支持,并做好支持对象发展产业的资格、条件、信用等信息的审查工作;2.负责扶贫贷款的跟踪管理和逾期追偿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县产业扶持脱贫攻坚专项小组,切实加强对产业扶持脱贫工作的指导和统筹,积极协调产业扶持脱贫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产业扶持脱贫工作有序推进。县农业局具体牵头负责产业扶持脱贫工作,乡镇(办事处)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统筹推进各类奖补措施的落实,确保省、市、县各项产业扶贫政策落地。
(二)资金保障。产业扶贫补贴资金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中列支。县财政局负责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并提供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金,由金融机构按照相关协议组织贷款和贴息,用于支持贫困户自主发展或对贫困户脱贫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县金融办要每半年对金融机构扶贫贷款发放情况进行考核,县财政局要根据考核情况,按照扶贫贷款发放情况,根据考核排名调整金融机构的财政性存款;对于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第一的金融机构,在调减财政性存款的基础上,由县财政相应减少扶贫风险补偿金,直至取消合作,重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
(三)监管保障。县财政局要分批次及时对产业扶贫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要把奖补资金和扶贫贷款作为监管重点,着重对扶贫贷款项目的安排、奖补资金的发放以及操作程序进行监督,坚持“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复核”原则,按要求进行审核拨付,并对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的予以严肃查处,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公平公正、阳光透明。
附件:息县产业扶持脱贫贷款及贴息实施细则
附 件
息县产业扶持脱贫贷款及贴息实施细则
一、贷款及贴息的对象
1.县域内有带动贫困户稳定脱贫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从事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企业。
2.有创业意愿和一定创业技能,且个人信用较好,有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贷款及贴息的标准
(一)贷款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的额度每户5万元以内;贷款的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础利率;贷款的期限3年以内。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贷款的额度按照带动贫困户的多少,每带贫一户按5万元额度贷款;贷款的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础利率的基础上可由放贷银行适当上浮(不超过同期同档最低的商业银行利率);贷款的期限由放贷银行根据贷款项目的生产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年,一般不超过3年。
(二)贴息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户。贴息的贷款额度为5万元以内;贴息利率为财政全额贴息;贴息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贴息的额度按照带动贫困户数确定;贴息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础利率;贴息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时间计算。
三、申请贷款及贴息的程序
(一)贷款申请
1.建档立卡贫困户。凭有效证件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乡村两级对申请贫困户的贷款条件进行审验,并将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统一汇总报县农业局和推荐给有贷款意向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审核合格的,由县农业局办理正式推荐手续,县金财担保公司以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为保证办理担保手续,并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备案,金融机构和贫困户办理贷款手续。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贷款的,需向贫困户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在村(居)委会的组织鉴证下与贫困户签订带贫协议,并向村(居)委会提供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书、企业财务状况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及企业反担保承诺,由村(居)委会审核同意后报乡镇(办事处)审批,乡镇(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同时推荐给县农业局和有贷款意向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县农业局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批准,由县农业局办理正式推荐手续,县金财担保公司以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为保证办理担保手续,金融机构给予贷款,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贷款后,由乡村两级督促其履行带贫协议。
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合作,申请使用贫困户每户5万元的贷款,给贫困户固定收益的,需在乡村两级的鉴证下,由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提前签订使用扶贫贷款合作协议书,使用扶贫贷款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按照贫困户发展产业贷款的程序执行。贷款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根据签订的协议书,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统一划转到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账户上,由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一使用,并负责还本付息。贴息程序仍按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程序办理。
(二)银行调查
协议承贷金融机构接到乡镇(办事处)推荐的放贷对象通知后,及时安排信贷业务员对申请贷款对象的基本信息和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并确定贷款额度、贷款的期限和贷款利率,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相关乡镇(办事处)和县农业局。
(三)贷款发放
协议承贷金融机构根据调查的情况,按照金融扶贫协议和有关金融信贷的规定及时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协议承贷金融机构要分乡镇(办事处)建立扶贫贷款台账,并书面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四)贴息申请和发放
1.建档立卡贫困户。按年度由贫困户凭身份证、贷款合同、贷款利息单和个人银行卡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由乡镇(办事处)统一汇总公示后报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向县政府提出用款报告,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到乡镇(办事处),再由乡镇(办事处)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给农户。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按年度由企业凭贷款合同、村(居)委会出具的带贫协议履行证明(贫困户签字认可)、贷款利息单和银行账号复印件向所在乡镇(办事处)提出书面贴息申请,乡村两级对其贴息的种类和额度进行审核汇总公示后,由乡镇(办事处)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向县政府提出贴息报告,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拨付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负责发放到企业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有关要求
1.各相关工作人员在申报、审核以及最终确认的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监察部门严肃予以追责。
2.对申请贷款和贴息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以及贫困户,各乡镇(办事处)在汇总上报前,要在乡镇(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当地群众监督。
3.县农业局对贷款和贴息程序进行全程监控,并公布监督电话,确保财政金融资金实实在在投入有需求的贫困户和企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真正发挥扶贫资金的作用。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现象,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今年4月12日印发